执法监督要严把立案撤案关
目前,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对稽查处罚办案的法制监督方面,而法制部门的监督工作往往又都聚焦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上,即稽查办案科室在案件处罚告知前将卷宗送交法制科室审理时,法制人员才参与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执法监督才刚刚起到作用。显然这是不够的,执法监督工作应当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尤其是要严把案件的立案撤案关。
严把立案关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第十八条规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有违法事实;(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于本部门管辖。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第十九条规定了办案人员回避的情形。
上述《规定》已经把立案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得很细致了,就是为了“不立错案”,可是怎样防止“有案不立”呢?笔者认为,对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移交法制部门审理备案,法制部门审理后认为案件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同意不予立案;审理后认为案件应当立案的,提请办案部门立案调查;审理后认为虽然目前初查的事实和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但案件尚有进一步查证的疑点和问题,要求办案部门补充落实的,在查清有关情况后重新决定是否立案。
在执行中可能存在的一个漏洞,就是稽查办案部门对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案件不移交法制部门审理甚至“有案不查”怎么办?此时,法制部门不能坐等着稽查办案部门送案上门,而是要主动发起监督,掌握办案部门所有的执法检查和案件初查情况。办案部门不如实提供日常检查记录和初查案件清单的,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直接问责科室负责人和办案人。
严把撤案关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从这条规定来看,撤案虽然需要经过合议和审批,但程序仅限于办案部门范围内,没有纳入有效的执法监督环节。很显然,部门利益有时也是影响公正执法的重要因素之一,否则部门之间的执法监督也就没存在的必要了,和“有案不立”一样,“随意撤案”主观徇私的可能性更大。因此,笔者认为在撤案程序中同样要引入法制审理环节,法制部门审理后认为案件符合撤案条件的,同意撤案;审理后认为案件不应撤案的,要求办案部门继续调查;审理后认为虽然证据不足或者办案时限等原因应当撤案,但案件尚有疑点和问题的,提请办案部门挂案待查。同样在执行中办案部门要定期向法制部门如实提供立案调查案件清单,以备法制部门掌握所有案件处理情况,否则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当然,加强执法监督,并不是要法制部门越俎代庖,干涉甚至干扰稽查办案部门的执法活动,而是要严把行政执法关键环节,切实负起责任,防微杜渐,从制度上、执行上规范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 (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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