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哪些诱导内容

  • 作者: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12-16 13:27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内容: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

     医疗器械广告不准“现身说法”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虚假医疗器械广告主要表现形式

  虚假医疗器械广告主要有:广告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篡改广告审批内容;擅自发布广告;非医疗器械产品冒充医疗器械发布广告。主要表现形式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范围;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消费者等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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