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莫被企业利益绑架
据报道,2014年12月31日,四川省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外通报了办结的9起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并对一位女士举报的问题奶粉线索奖励10万元,但涉案奶粉品牌却以“某奶粉”替代,未公布问题奶粉的详细信息。今年1月11日,该局一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查处的企业已经作出整改,曝光企业名称“会影响企业发展”,“对企业打击是致命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外通报稽查办案情况,并借此宣传食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以获得社会各界对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支持。这本是一件很稀疏平常的事情,但因监管部门在食品违法信息公开中将涉案奶粉品牌以“某奶粉”替代,未公布问题奶粉的详细信息,以致深陷舆论质疑的漩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近年来频发的奶粉安全事件,使得消费者对奶粉质量问题的关注度前所未有。尤其是奶粉的质量安全,影响着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生命安全,与每一个家庭息息相关。由此来看,监管部门不仅应对外公开问题奶粉涉及的案件信息,还要公开问题奶粉的具体信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食品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该规定进一步要求,监管部门不仅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还要进一步对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向公众解释、说明。南充市局公布的问题奶粉违法案件即使未酿成食品安全事故,单从行政违法信息公开的角度,也应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开原则。
事实上,早在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就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这些法规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说明在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方面,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为公开违法企业的信息不仅可以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还可以形成倒逼机制,推动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更能营造社会共同参与、人人抵制假冒伪劣食品的良好社会环境。
“曝光企业名称会影响企业发展,对企业打击是致命的”。显然,这一不公开问题奶粉详细信息的理由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相悖。企业的声誉和发展固然重要,但对于不爱惜自己羽毛的不守法企业,行政监管部门必须依法给予严惩,并将违法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即使该企业是当地纳税大户,对地方GDP和财政收入贡献巨大,也应一视同仁,因为这是法定要求。
“曝光会影响企业发展”,不曝光呢?不仅会影响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利益,侵犯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助长了违法行为重复发生,给公众饮食安全造成更大隐患,更重要的是它会损害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行政监管部门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时,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应该严格依法进行,而不能被企业利益所绑架,处处为涉案企业着想,更不能成为企业的利益攸关方。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2017中国食品药品网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