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 作者:张伟峰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5-12-31 09:24

  本报讯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出台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小作坊从业者的条件、申请许可等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办法》作为《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一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许可和监管工作;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从场地设置、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方面,明确了从事小作坊生产必备的条件。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食品小作坊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染、回收、非食用等级、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材料;不得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肉类产品。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仅限在本加工点销售。

  《办法》要求,全省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对食品小作坊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抽检,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食品小作坊进行调查处理。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对食品小作坊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现场巡查。    (张伟峰)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