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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意见稿》明确,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违者,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规定,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摊贩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等。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设区的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县(市)城区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王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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