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在食品企业推行质量安全授权制度
本报讯 记者刘文勤 通讯员丁娟报道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山东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在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实行质量安全授权制度,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授权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全权负责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该局要求,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由企业高级专业管理人员担任,除要具有较强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还要具有3年以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或具有食品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熟练掌握企业生产工艺和质量安全标准,具备指导、监督企业质量安全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并准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在企业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负责指导和监督生产企业的采购、生产、质量管理、质量检验等相关部门贯彻执行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产品执行标准,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要求;负责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对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等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行使否决权;负责最终产品放行的批准。在产品放行前,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应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并出具批次产品放行批准记录;参与并监督不符合规定行为纠正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该局明确,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对关键工艺参数的确定以及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行使否决权;对关键原辅料供应商的确定等行使否决权;对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报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质量安全总监要每年向企业所在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使否决权,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应予以支持,保证其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来自企业内部任何部门和人员的干扰、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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