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实施
据中国医药报讯 10月11日,山西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当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原《山西省发展中医条例》。
《条例》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中医药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条例》支持运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生产传统剂型中成药。鼓励运用中医经典处方、中医经验方研制中药制剂。鼓励申请中医药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对不适宜公开的工艺和方法等,可以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实施保护。中医药秘方、经验方、专利技术和其他科研成果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也可以作价入股。
《条例》专门增设了“中药与中药产业”一章,对加强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加强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和良种繁育、开展中药资源普查等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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