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将统一换发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
近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关于规范辽宁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管理的通知》,就规范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管理相关事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统一规范全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制式,同时统一使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批件信息系统,《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统一印制,有效期四年;二是《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用于存档备查,除发证机关撤销、收缴外,任何单位不得收缴、扣押,不得损坏、伪造、变更、出租、出借等;三是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需按规定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事宜;四是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关闭,应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交回发证机关。2012年10月31日前,各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对已审批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换发新版备案批件,原批件收回。此举标志着辽宁省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管理迈上了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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