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具有范本意义
近日,全国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长春开庭,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这次庭审是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的重要探索,意义重大。
近年来,罂粟壳、地沟油、假牛肉……日趋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危害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的同时,也打击了社会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如此情况之下,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的“娘家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该如何作为?此案即是一份最好的“答卷”,无疑具有范本意义。
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是对传统“无利益即无诉权”理论的突破。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了防止诉权滥用,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才有权提起诉讼。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公益诉权首次在法律上获得确认。
同时,以主体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消协的职责。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本案来看,韩某、王某等3名被告人用工业盐假冒食用盐进行销售,致使近10吨工业盐流向百姓餐桌,其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消协作为合法的公益诉讼主体理应积极主动提起公益诉讼,从而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因此,消协、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消协及检察机关也应当及时出手、尽快发力,代表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对食品安全侵权责任人提起公益诉讼,在惩治违法者的同时,也可以使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
应当相信,随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诉讼门槛不断降低,诉讼负担不断减轻,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一定能成为维护食品安全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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