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构建信用监管制度

  • 2017-08-09 13:07
  • 作者:刘蕾
  • 来源:中国医药报

该方案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加大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公开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信息。这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透明度,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的有效手段,也是规范和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行政处罚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惩戒或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公开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实行政务公开,可以使社会公众知晓行政机关执法检查的过程和检查的结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行政执法权处于社会监督之中。一方面,强化社会监督行政机关所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是否符合政务公开的内容、流程、平台、时限等相关标准,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等,是否有利于防范和约束行政执法权的滥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执法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通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及时曝光违法失信市场主体的名单,加深市场主体对行政处罚后果严重性的认识,震慑违法行为。通过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还可有效发挥大数据执法监管、信用约束的联合惩戒作用,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有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助推器。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行政处罚信息都可以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此外,在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该隐去以下信息:(一)自然人的肖像、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月日、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二)本细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被处罚的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四)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范围、时限及内容,依法、合理、有序地向社会主动公开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充分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对监管部门执法办案和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要求,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业务水平也要适应新的监管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对每起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办案程序、执法依据等的审查要求更加严格,可促使监管部门更加审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此,监管执法部门应当增强信息公开意识,形成“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共识,及时发布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增强监管工作透明度;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强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操作程序,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地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确保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公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可以预见,随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不断推进,必将有力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分局)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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