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和特征

  • 2017-09-18 10:26
  • 作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来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理论与实务》

执法责任制是指按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对执法责任、执法行为发挥较为完善的控制作用,以若干制度的交互作用体现出来的一种机制。其基本特征是:

  

第一,执法责任制是建立在现行法律基础上,以对执法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为特征的责任约束机制。执法责任制与其他工作责任制不同的是,其直接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执法部门的法定执法职责、法律责任为法律基础。依法行政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职责法定,即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由法律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根据;二是行政行为要合法,不仅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责任制正是体现了上述要求,通过法定职责分解、行为评价、责任落实等环节,对执法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相应的法律责任相联系,建立起“职责—履行—责任”的控制和运行机制。
  

宪法和组织法是行政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在各项专门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又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宪法》《民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及部分其他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亦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些构成了执法责任制完整的法律基础。
  

第二,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的要素之一,即对执法主体履行执法职责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并与其利益相联系,从而实现对执法行为有效控制的行为机制。首先,执法责任制是对人的工作的考核制度。执法是执法机关的主动行为,是通过执法人员的具体活动实现的,因此执法责任制的作用对象只能是执法主体,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据此,执法机关必须在明确执法职责的前提下,将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确定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其次,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应当落实于奖惩。即将考核结果与执法主体的名誉和利益的增损相联系,促使执法人员将外部的强制转化为内部的自觉约束,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执法者的积极性,使其自觉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和执法行为质量,使执法者承担的执法职责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
  

第三,执法责任制将外部监督与内部考核相结合,是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动力机制。执法职责的履行,必须以内部考核为基础,没有内部考核,执法职责的履行就必然有极大的随意性和随机性。但是,要使执法职责切实、正确地得到履行,还必须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没有外部监督,将使内部的考核失去动力来源,逐渐流于形式。因此,实施执法责任制,必须将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
  

综上所述,执法责任制是体现依法行政要求,以执法职责分解、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人员管理、执法行为控制、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群为载体,保障执法职责全面、正确履行,有效纠正错误行为并使之承担相应责任的目标机制。因此,执法责任应由三方面的制度和规范组合而成,主要包括:规定执法责任、目标体系及其考核的制度和规范;对执法工作和执法行为实现有效控制和管理的制度和规范;对责任制的建立与实行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制度和规范。由此可见,执法监督检查不能代替执法责任制的全部,而是执法责任制的一部分内容。
  

(本文摘编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理论与实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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