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监局出台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6月16日,吉林省药监局印发《吉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5章50条,从主体准入、行为规范到平台责任、监管措施等方面对药品网络销售全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为全省药品网络销售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实施细则》自发布当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提出,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且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须与许可证内容一致。其中,开展B2B业务的企业需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开展B2C业务的需是有线下实体门店的药品零售企业,明确禁止无实体门店的企业通过网络售药。同时,禁止通过网络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实施细则》要求,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提供在线药学服务;计算机系统须完整记录订单、物流、处方审核等信息;在入驻平台首页、自建网站等页面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及说明书,销售前须向消费者充分告知风险并确认知情。处方药销售须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开具,若涉及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企业须与其签订协议并留存资质证明;销售过程实行实名制,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实施细则》强调,对于第三方平台,提供服务前须向吉林省药监局备案,并在备案后3个月内接受现场检查;对入驻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并每6个月核验更新;保存交易记录、处方信息等数据至少5年;发现入驻企业存在无资质售药、超范围经营等严重违法问题,须立即停止服务并报告监管部门。
《实施细则》明确,吉林省药监局负责制定、指导和组织实施全省药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第三方平台备案及部分企业的报告与监管;各市县区级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内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的报告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药监部门应建立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新开办自建网站企业、大型平台、上年存在问题企业等实施重点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或平台,可依法责令暂停销售或服务。(叶阳欢)
(责任编辑:赵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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