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执行细化措施出台 强调确保中选产品进院

  • 2024-12-10 11:02
  • 作者:郭婷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郭婷) 12月1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和执行工作机制,重点从集采药品耗材的进院、使用、监测、考核、反馈等各环节提出10条细化措施。


  《通知》指出,确保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集采中选结果产生后,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要开展排查梳理,督促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工作;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


  《通知》要求,提升中选药品和耗材使用管理水平。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技术规范要求,合理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对于不合理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药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落实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对国家和省级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各地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针对监测考核,《通知》明确,加强集采品种挂网价格管理。集采中选药品和耗材应在各省级医药集采平台及时挂网并调整价格,对价格高于相关政策规定最高挂网价的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取暂停采购、撤网等措施。健全常态化监测机制,动态监测每个采购品种、每家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同时,对于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优化考核,不搞“一刀切”。


  此外,《通知》还提出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健全集采工作会商机制、协同推进行业综合监管等。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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